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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未婚妇检要求

时间:2025/1/7 21:04:55 编辑:yingdao 标签:雅思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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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体检都检查些什么项目

    2025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未婚妇检要求

    我就搬运过来吧,公务员体检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下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十一条 色弱者,以下职位不合格:口岸现场旅客检查、海关货物查验、测绘及地图印刷、医学检验、纺织品检验监管、仪器检验监管、化妆品检验监管及动植物检疫。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者,以下职位不合格:外交部门、机电检验监管、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化矿产品检验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及登轮检疫鉴定。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者,以下职位不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登轮检疫鉴定、现场查验及海关货物查验。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者,以下职位不合格:机电检验监管、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化矿产品检验监管、动物检疫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者,以下职位不合格:食品检验监管、化妆品检验监管、动植物检疫、医学检验、卫生检疫、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及海关货物查验。

    第十五条 患有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以下职位不合格:医学检验、卫生检疫、食品检验监管、化妆品检验监管、动植物检疫、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二、公务员体检项目

    法律分析:公务员体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测试和血压检测。还包括血生化检查,如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分析和血糖检测。此外,还需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检查和肝胆胰脾肾彩超检查。这些检查有助于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肝脏功能损伤或肝胆胰脾等异常疾病。严重心肺异常者不能正常入职。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二条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三、男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1. 外科检查:通过触摸淋巴结、甲状腺、脊柱、皮肤等发现肿瘤,尤其是指肛指,这是发现前列腺肥大、痔疮以及肛肠方面肿瘤的最佳方法。

    2. 尿常规检查:预防前列腺炎、尿道炎、膀胱炎、急慢性肾炎、性病、泌尿感染等疾病。

    3. 血常规检查:血液发生病理变化时,影响全身的组织和器官,是临床诊治疾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4. 肺部检查:通过胸片、胸透检查有无问题,对吸烟者和从事高污染工作的人们尤其重要。

    5. 肝部检查:酗酒者需注意肝部检查,通过腹部B超、肿瘤甲胎蛋白检查是否有肝部病变。

    定期防癌查体检测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内镜检查、影像诊断和肿瘤相关血清标记物检测。常规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大便潜血、肛门指诊、脱落细胞学检查、胸部正侧位平片、腹部平片、腹部盆腔B超等。内镜检查是肿瘤诊断的重要手段,可用于空腔脏器和体腔检查。影像诊断包括消化道造影、尿路造影、CT、MRI、动脉造影等。PET/CT可对病灶准确定性,准确定位,灵敏度、特异性和准确率高于CT和MRI,可发现微小病灶,进行良恶性鉴别和恶性程度估计,并鉴别肿瘤治疗后是瘢痕形成还是复发灶。

    第一条: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但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不在限制之列。

    体检时,如遇以下情况,符合录用条件:

    (二)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少于6次。

    第二条:血压范围符合以下标准,可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约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约60mmHg—90mmHg)。

    第三条:患有严重血液病者不予录用。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者,可录用。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除以下情况外不予录用: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患有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者不予录用。

    第六条:患有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者不予录用。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可录用;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可录用。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可录用。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即奥抗阳性但肝功正常,乙肝病毒DNA测试表明病毒不复制者,可录用。

    第八条:各种原因引起的肝硬化不予录用。

    第九条:无肝炎病史,体检显示肝脏在肋缘下2cm以内,质地软且无压痛,肝功能正常;或脾脏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在排除其他器质性疾病后,可录用。

    第十条:患有各种恶性肿瘤不予录用。

    第十一条:患有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予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用。

    第十二条:患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予录用。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用。

    第十三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如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患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未治愈,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予录用。

    第十六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予录用。

    第十七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予录用。

    第十八条:颈强直、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予录用。

    第十九条:因先天或后天性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体残缺、畸形,影响机体功能(经治疗无明显功能障碍者除外);严重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等影响功能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条:反复发作或B超提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予录用。

    第二十一条:患有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予录用。

    第二十二条: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三条: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四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双耳在3米以内(可戴助听器)耳语听不见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或明显发音功能障碍等不予录用。

    第二十六条:重度(III度)龋齿或缺牙超过12颗以上以及重度牙周病未经治疗修复不予录用。

    第二十七条:颌面部畸形或缺损伴功能障碍,唇腭裂,面瘫,眼、耳、鼻、颌骨缺损及颞下颌关节强直伴小颌畸形不予录用。

    第二十八条: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肿瘤标志物检测:肿瘤标志物是肿瘤的发生和增殖过程中,肿瘤细胞本身产生或机体对肿瘤细胞反应而产生的反映肿瘤存在和生长的一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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