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详解

资格审查时间定于2023年2-3月。
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2023年4月。
笔试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14:00-17:00)。
考生可于2023年6月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
国考与省考的工资待遇存在差异,主要受地区、行业、职务和层级等因素影响。沿海发达城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普遍高于内陆城市。
工资待遇的差别主要取决于地域、行业、职务和层级四个方面。地域差别较为明显,东部沿海和一线城市公务员的平均工资高于中西部。
1. 国考与省考的组织单位和招考机关不同。国考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共同组织,省考则由各省的省委组织部或人社厅组织。
2. 招考对象和考试时间不同。国考通常没有户籍限制,省考则有一部分岗位存在户籍限制。国考一般在11月份左右进行,省考时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3. 考试细节和难度不同。国考难度较大,题量也较多,例如行测题目数量一般在130道左右,而省考题目数量通常在120道题左右。
4. 竞争压力不同。国考竞争激烈,热门岗位录取比例高达2000:1,省考热门岗位竞争相对较小,一般为三五百人竞争一个岗位。
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及报考条件
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于2020年11月2日发布,招录人数为9536人,报名时间11月3日至9日,笔试时间为12月19日至20日。参考2021年江苏省考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很可能在10月底左右。
报考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部分职位可放宽至40周岁。
2. 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道德品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学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6. 专业要求:部分职位还需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等规定的条件。
报考者需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的情况: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招录对象为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特定人员。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人员。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等。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1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招考公告中明确指出,报考者需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方可报考。所谓基层工作经历,具体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验;通过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验;毕业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基层单位)实习或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的经验;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验,以及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此外,直辖市(县)机关的工作经历也被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上述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计算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以下是有关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的相关信息,若需了解更多内容,请访问相关网站。
接下来,让我们共同探讨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条件及要求。
报考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需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如具备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