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为警察是否必经公务员考试之路

1、正式警察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统一招录。
2、依据规定,原则上所有警察机关的警察都属于公务员,包括派出所的警察。但鉴于历史原因,警察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新招录的警察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务员招考。
3、目前,我国对人民警察实行“双轨制”招聘,有意向从事警察工作的社会人士及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公务员考试成为警察。
4、警校学生作为单独序列,可以通过警校生联考成为警察。国省考招警对个人要求较高,学历一般为大专以上,部分岗位只针对研究生,不限专业的岗位较少。
5、事业编制警察,通常在地方警力不足且有事业编制富裕的情况下,自行招录并提供编制。收入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来定。但这类警察一般只具有当地认可的“警察”身份,不具备警察证和执法权。
6、由于公安系统和监狱劳教系统一线警力严重不足,每年通过公务员招考和部队转业军官补充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出现了许多协警。
7、协警通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无编制,不具备执法权,但招聘条件相对宽松,有的只需高中学历,有的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
二、成为警察是否必须走公务员考试这条路
1、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正式警察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统一招录。
2、依据规定,原则上所有警察机关的警察都属于公务员,包括派出所的警察。但鉴于历史原因,警察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新招录的警察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务员招考。
3、目前,我国对人民警察实行“双轨制”招聘,有意向从事警察工作的社会人士及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公务员考试成为警察。
4、警校学生作为单独序列,可以通过警校生联考成为警察。国省考招警对个人要求较高,学历一般为大专以上,部分岗位只针对研究生,不限专业的岗位较少。
5、事业编制警察,通常在地方警力不足且有事业编制富裕的情况下,自行招录并提供编制。收入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来定。但这类警察一般只具有当地认可的“警察”身份,不具备警察证和执法权。
6、由于公安系统和监狱劳教系统一线警力严重不足,每年通过公务员招考和部队转业军官补充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出现了许多协警。
7、协警通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无编制,不具备执法权,但招聘条件相对宽松,有的只需高中学历,有的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
三、考公务员、省考能考警察吗
可以报考。以下为报考要求:
(1)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的刀疤是不允许的,因此手臂的刀疤有影响。
(2)学历要求根据报考职位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岗位要求大专以上,但必须是全日制的。成人高考的大专不属于全日制,不能报考。具体能否报考还需关注报考简章。因此,建议您多留意招考信息。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尝试报考。现在报考公务员都有资格审核的程序,报考后就可以知道是否能参加考试。
以下为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以下为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续):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单叶肺不张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条 存有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出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将无法被录用。
(一)在仰卧位、平静呼吸时,若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摸到肝脏,其大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地柔软,边缘薄,表面光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曾患甲型病毒性肝炎,但已治愈且未复发,无任何症状和体征。
(三)既往患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疾病导致脾脏肿大,且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无法被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结果超过40单位。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呈阳性。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或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二十八条 具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将无法被录用。
(一)因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暂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将无法被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