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1、通常来说,辞去公职是指政府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主动放弃工作岗位;而辞职在广义上泛指所有行业主动离职的行为,而实际上的狭义概念则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它们的区别是:
2、(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
3、(2)原因不一样。辞去公职一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
4、(3)后果不同。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5、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6、拓展资料: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解释:
7、第一,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去公职正是择业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否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8、第二,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务员行使辞去公职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本人首先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以避免对机关正常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9、第三,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业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后,其在原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10、第四,辞去公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重要岗位任职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样规定,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对于保护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
11、法律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12、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1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14、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有哪些
1、《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2、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5、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6、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7、(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8、(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9、(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10、(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1、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2、(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13、(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14、(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15、(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6、《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17、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18、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19、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1、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22、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23、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24、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5、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6、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27、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8、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9、若公务员离职后违反前述规定,其原单位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从业期间违法所得,并责令接收单位将其清退。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浮动范围:原违法所得的90%至110%)。
30、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管理权限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32、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3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4、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36、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7、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8、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39、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40、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41、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42、第四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43、(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44、(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45、(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6、(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47、(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8、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9、(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50、(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1、(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52、(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3、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54、(一)所在单位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55、(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56、(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57、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58、(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59、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60、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61、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2、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3、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64、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65、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66、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7、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68、(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69、(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70、(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71、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72、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73、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4、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75、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6、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77、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78、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公务员法关于辞职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处于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况。
根据现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辞职的情形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等。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辞职,大多是指自愿辞职。对于自愿辞职的情况,如果没有服务期等相关规定,一般都会予以批准,且辞职后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
然而,若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则公务员不能随意辞职。目前,许多基层公务员都设定了最低服务年限,通常为5年,或者更长。
最低服务年限是指通过录用、聘用、招聘等方式参加工作,依据录用、聘用时所发布的《公告》、“职位表”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例如“最低服务年限×年、必须服务×年、×年内不得调离、服务期×年以上”等),对最低服务年限有明确要求的。
三、最低服务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1、是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为例,即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试用期。在5年服务期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调动或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旨在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规范任职定级工作,限制公务员辞职。
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4、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